湖州“圆桌审判”未成年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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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5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天上午,未满18岁、因盗窃罪被公诉的徐某和沈某,戴着头套走进湖州南浔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摘下头套后,他们发现自己被安排和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父母一起,围坐在一张椭圆形的桌子旁,审判就在这种近乎“座谈”的环境中开始的。 根据一般程序,法庭调查结束后将开始法庭辩论,但在这次庭审中,两名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宣读《个体情况调查报告》,介绍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性格特点和成长经历等。 法院规定,在开庭前,由法官指定当地团组织或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社会调查员,调查被告的情况,调查内容将作为法庭量刑依据之一。 法院判决,徐某单独或结伙盗窃作案3起,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沈某结伙盗窃作案两起,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向沈某及其父母发出社会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敦促沈某规范自己的行为,多做“义工”,也促使家长加强对沈某的监管。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军勇表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对他们的审判应该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审判,在体现法律威严的同时,更应凸显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主审法官贾建平认为,这种审判形式能有效减轻未成年人开庭时的心理压力,消除其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罪伏法。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新华社记者 翁旭鸣 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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