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税稽查一局从3月11日起,对江干区、上城区、滨江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范围内的156户房地产企业开展责成自查。其中150户单位实施自查后,发现有问题的108家,无问题的仅42家。本次自查发现共计应补各项地方税费1.5亿元。其中,营业税7900万元,企业所得税5800万元,其他各项税、费、滞纳金1300万元。在自查基础上,该稽查局确定了50家企业作为接下来的重点稽查对象。
此次自查暴露了杭州市房地产企业在税收上存在的几大问题:
已完工项目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和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某房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入住的一个项目确认收入为1109万余元未及时结转;某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销售项目未结转利润1450万余元,两者共计应缴企业所得税480万余元。
开发楼盘的预收房款和代收代付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某开发公司2003年收取的预收房款1230万余元未缴营业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和2003年预收房款3795万余元也未缴营业税。某建设公司2001年底累计欠缴营业税140万余元,2002年底欠缴营业税301万余元,2003年6月欠缴营业税157万余元,但税款在2003年底和2004年1月才缴纳入库。某房地产公司2001、2002、2003年共收取租金、代收代付款项1200万余元未按规定缴营业税。
虚列开发成本,挤占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某房产联合公司2002年投资款917万余元在开发成本中列支,2003年已进开发成本,挂“其他应付款”余额603万余元,未作纳税调整,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60万余元。
房地产企业未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虽税款不大,但较为普遍。很多房产商取得土地后未能按规定及时计缴土地使用税。杭州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002年、2003年营业收入为零元,两年均亏损100余万元,企业自查无问题。但经稽查部门了解,该单位已准备在滨江附近开发房地产,企业财务的开发成本科目已列支了土地款及契税,并已于2002年6月取得了土地55604平方米及使用权证。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该单位应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而该企业对此未作为问题进行自查补税。
多列费用未作纳税调整,房屋已交付使用,但预收房款未按规定及时结转,少缴企业所得税。杭州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主要从事杭州某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2002年报表反映经营收入1500726.48元,2002年报表反映利润为亏损3087534.6元。2003年报表反映经营收入30681156.68元,2003年报表反映利润为亏损39余万元。检查小组认为,该单位两年来报表反映的存货数额一直较大,而且开发的某花鸟城项目实际上已投入使用,按理来说不应是亏损。在督促企业自查中,该企业主动将2003年12月应结转而未按规定结转的销售收入2600余万元的问题作为自查问题上报。
企业自查结束后,该稽查局还进行了认真审核,挖掘疑点。该稽查局同时初步圈定了50家房地产企业作为第二阶段的重点稽查对象。
据了解,这50家企业的选择标准是这样的:拒不提供纳税自查情况材料的;两年平均销售利润率低于10%的企业;前三年没有列为重点稽查对象的;两年平均销售利润率虽高于10%,但发现有隐匿收入而自查未上报的;无合理原因,未按规定期限上报自查情况和材料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