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各地新闻联播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浙江:商品交易市场乱打“优惠价”将被责令停业
www.zjol.com.cn  2004年05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闭幕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商家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等提供商品,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该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商家销售商品不得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不得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不能垄断货源、囤积居奇,更不能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提供商品,否则,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扣营业执照。

  《条例》指出,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百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提供检测服务。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等事项进行公示;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条例》同时规定,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货物销售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同时,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货台账,保存能够证明商品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否则,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zjnews.gif


来源: 现代金报  作者: 岳德亮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