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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权、技术权?瑞安医生“百万回扣”撞击法律难题
www.zjol.com.cn  2004年06月0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5月,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南京《周末》等国内一批知名媒体把目光投向温州瑞安。

  在这之前,瑞安市某医院惊曝出一起由40多名医生接受经销商好处的“百万回扣案”,这起案子引起瑞安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但就在检察院准备给这起案件进行犯罪认定时,意外碰到定罪难的问题。由于法律对医生收取回扣没有明确的界定,医生的处方权是行使技术权利还是行使医院的管理权利,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议。因为如果是前者,那么医生接受回扣将构不成受贿罪;如属后者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5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医生收取经销商的回扣应属受贿。这观点得到大多数法学专家的认同。

  40多名医生上交回扣逾百万元

  5月28日下午,瑞安市检察院办公室里,负责对“百万回扣案”进行调查定性的起诉科科长应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搬出了一叠卷宗,以让他自己的表述更为准确。

  今年年初,瑞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对涉嫌受贿罪的瑞安市某医院原院长助理蔡某和原药剂科主任钟某提起公诉。据检察院查实,此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取了不法药品经销商两万元和八万元的巨额回扣,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有涉案的药品经销商王某和林某。

  案发后,慑于法律威力,该医院有40多名医生陆续向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交自己收取的回扣,至今,上交回扣的总额已逾百万元,其中一名医生上交回扣就高达十多万元。至此牵出幕后的一个“百万回扣案”。

  这令瑞安检察院相当震惊,但就在检察院对此案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时,却发现法律上对医生收受回扣并无任何界定和解释,此案的处理只得陷入停顿之中。

  应维新说:“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接受他人贿赂才能认定为受贿罪,这里的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一般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医生从事医疗工作,是利用技术进行工作?还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行使医院赋予的职权?这两者由于很难界定,所以本案的认定目前还是相当困难。”

  1000多元的材料卖了5600多元

  据有关媒体此前报道,2003年8月,瑞安市审计局根据全省审计系统的部署,对该医院进行药品、医疗器械收费审计,发现该院购进的一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远远高于当地乡镇卫生院乃至个体诊所。

  审计人员从进货渠道入手调查,并以采购人员的名义直接与经销商联系。发现事情的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当初的设想,该医院在购买药品、器械时,表面上看有制度,其实是失控的。比如骨科用的材料,往往是经销商直接把材料送到科室医生手里,有关的入库、验收等手续都是后来补的。

  据《周末》报道,该医院是当地首屈一指的三级乙等医院,2003年的业务收入达到3.8亿元,药品器械等方面占了总收入的85%以上,按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用量很大,进价应该相对便宜。但是经销商卖给医院的一套5600多元的骨科用的钢板材料,审计人员调查时只用1000多元就能买到。审计部门感到案情重大,遂移交检察院。

  今年春节前后,瑞安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一举抓获了6名有重大行贿嫌疑的药品、器械经销商。经过审讯,经销商供出了收受回扣的医院干部:分管药物的院长助理蔡某、上任不到一年的药剂科主任钟某。经销商还招出一大批收受回扣的医生。

  百万巨额回扣案就这样浮出水面。

  这起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由于对于此案件犯罪难以认定,瑞安检察院曾经就该案如何定罪问题请示上级检察院,迄今未见答复。

  爽了药商和医生苦了病人

  在今天,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似乎已经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了。据业内人士透露,医生收取回扣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和药品上面。

  温州市卫生局监察室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医疗器械经销商向医院推销产品,一般直接和科室谈妥,比如骨科用的一次性固定夹板,经销商会和科室医生事先谈好,用多少固定夹板就给医生多少回扣,这些都是私下谈好,而且从不开任何发票。经销商推销的固定夹板产品常以进口材料为名义,因为国产产品相对价格比较透明,至于经销商推销的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得到经销商的好处后,医生在行医过程时,也就极力向患者推荐使用经销商提供的“进口产品”,这是一种常见的医生接受回扣方式。

  此外,有些器械经销商给医生送回扣方式也做得非常隐蔽,他们通常不给医生送钱,而是每年出钱让医生参加各种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为某些科室添购电脑、空调等设备。一旦事情败露,医生和经销商就一口咬定这不是回扣,而是赠送行为,这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至于药品回扣,其中的黑幕媒体报道也非常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药厂到一级批发站的进销差率是5%,一级站到二级站是5-8%,三级公司到医院、药店是15%。也就是说,总的批零差率是25%-28%,但这项规定在当今的实际操作中已名存实亡。

  在采访中,不少人告诉记者,医生拿走回扣后,羊毛出在羊身上,增加负担的自然是病人了。

  是公权?是技术权?专家观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认为医生收取回扣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医院购什么药由药事委员会决定,但用什么药,用量多少则由医生决定。因此,处方权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医生收取回扣就是一种受贿行为。曲教授同时还表示,此风不刹药价就难降,最终影响的还是病人的利益。

  温州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宋乐稣也赞同曲教授的观点。宋乐稣认为医院是事业单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并未实行分离制度,所以医生也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医生收取回扣就是接受贿赂的一种形式。医生收取回扣使得医生在行医时丧失公正原则,在用药方面肆意行事,结果利益受害的是广大群众,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对于上述的观点,也有专家持有不同的意见。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就此案表示,处方权是医生的一种技术权利,医生收药品、器械回扣并不一定在检察机关追究范围内。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这事在国内还没有判例,要定罪的话,恐怕还要经历一个复杂过程。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克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单位行贿罪”收受财物的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从事公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医生给病人诊断、治疗不具有上述的管理性、国家代表性,医生与患者是平等关系。它是服务行业,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来看,医生是技术人员,它所依托的是“执业水平”,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而非管理权,医生的处方权不是公权是技术权,它不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

  相关链接: 

  卫生部日前制定了《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地坚决查处严重违规违纪的医务人员和疏于管理、听任不正之风盛行的医院或卫生部门领导。

  方案要求: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中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违纪行为,查实一次,责令暂停执业活动;重犯者,吊销其执业证书。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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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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