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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杭州“聚焦”破解执行难
www.zjol.com.cn  2004年06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日报杭州6月2日讯 如何通过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在今天在杭州举行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为破解执行难“支招”。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夏宝龙,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等出席会议。
    
  执行救济制度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立法上关于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很多漏洞,远未形成系统、严密的救济体系。譬如,现行法律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程序权利的救济缺乏规定,对被执行人缺乏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和手段。今后,要继续加强对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的研究。当前应该思考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赋予当事人哪些权利,使其能够在遇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以及消极执行等情况下,有充分的机会和途径向有关法院寻求救济。譬如,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处理的某些事项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作出复议裁定。
    
  拍卖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这几年,一些法院在拍卖程序中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拍卖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系统的强制拍卖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出台拍卖方面的司法解释,这里面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譬如,关于实施拍卖的主体,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绝对不允许法院自己实施拍卖,这是不是一种最佳的制度设计,是否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值得研究。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问题很突出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这除了我国对财产的监管制度不健全等以外,没有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的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今后,要认真研究在法律上可以赋予申请执行人哪些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还要对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此外,针对当前法律中关于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的规定缺乏的现状,还要研究如何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研究通过何种合理的制度确保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
    
  人身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及理论界主流的观点认为,执行标的限于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是,也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行为是抽象的概念,本身不具有可执行性,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而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即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达到执行目的。另外,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时候,究竟哪些财产可以执行,哪些财产不能执行,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往往无所适从。这个问题亟待从立法上予以明确。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谢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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