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将依法处置在医院打医生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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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打医生、设灵堂、毁坏医院公物……这些时有所闻的过激行为,今后将会被依法处置。记者昨日获悉,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卫生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为保障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和就诊者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把有力的“保护伞”。
医患权益受法律保护
该《规定》明确指出,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就诊、医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得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及损坏医疗机构的合法财产,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要妥善保留物证
根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今后将把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的考核范围,逐级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门(急)诊大厅、收费(挂号)处、药房(库)、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并妥善保管报警记录、录像带(数据)等资料。
公安机关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秩序,查处扰乱医疗秩序、偷盗财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治安秩序,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各级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将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医疗机构的治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医患纠纷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配合他们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违规者将依法处置
《规定》还明确指出,患者或家属代表应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借机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今后如果有人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或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或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以及发生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时,医疗机构将向公安机关报警,接警后公安机关将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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