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提出了若干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杭州市政府要求力争尽快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纳税企业及其职工
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要继续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2004年对尚未参保的建制镇以上工商注册的纳税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年内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征收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缴费办法,使其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制度,由地税、劳动保障、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等部门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上门进行宣传、督促。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进一步完善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外地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7年)后方可办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后方可办理。
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杭州市区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地户籍人员参加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政策,由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杭州市区的规定另行制定。
而对于杭州市区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单位职工登记参保手续。对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及缴费的,在跨年度办理登记手续和缴费时,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缴费额。
在外地按“低标准缴费”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有关低标准享受的规定核减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