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实录:
杭州九堡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专营货运生意。去年8月14日,公司为一辆货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可赔偿10万元保险金的保单,保费195.71元。
今年5月8日,这辆车开到上海奉贤时,因占道行驶和对面的一辆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交警认定,杭州司机要负全部责任。司机被刑拘,公司要负连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按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少要赔60多万元。保险金10万元,公司需赔50多万元。
昨天,这家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增加保费为由,把保险公司告到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分担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已被受理。
实施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后,投保人以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为由索赔,这在杭州是第一次。
律师说法:
每辆车都要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大幅提高及其他原因,最近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一般建议投保20万至50万。但5月1日前投保的,保证金没这么高。因此,这批投保人在5月1日后如交通肇事,很大一部分赔偿费要自己掏。
事实上,保险金从原来的10万元或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保费只增加两三百元。
保险公司有没有义务通知投保人增保以规避风险,昨天引起杭城律师的争议。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说,“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投保人投保是想最大限度地转嫁风险,赔偿标准提高后,这个目的打了折扣。这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征求申请人意见,协商是否变更合同,增加保费。保险公司如未通知,让投保人受了损失,要负部分责任。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王全明律师有不同看法。他说,原先的保单并没规定,赔偿标准提高了,保险公司要通知投保人增加保险金。另外,新法律法规颁布,法律是推定所有人应当知道,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既无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通知投保人,汽车运输公司想索赔有点困难。
建议保单尚未到期的投保人尽早去变更合同,增加保险金,以降低自己的风险。如果增保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可向保监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