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离奇的汽车消费官司,随着家庭轿车的普及和人们换车频率的增高,这种事有可能也会在你的身上“重演”。
看车人签了一份购车意向
2002年6月,杭州市民王某在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看中一辆雪铁龙C5样车。车商见她很喜欢这辆车,就鼓动她签订一份购车意向合同。王某欣然答应,并在车商拿出的一份空白保险合同上签了字。
由于该车一直断货,王某最后放弃了买车的计划,也没取回车商需要的有关她个人的整套买车资料。她万没想到由此引来了一场官司。
一年后收到购车欠款通知
一年后的3月9日,王某接到杭州市公证处一份告知函。
该函的内容如下:“你与杭州市商业银行于2002年6月18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34.2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雪铁龙轿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现据银行反映,你已逾期5期未归还贷款本息,逾期金额已达到51867.94元,已构成严重违约。请你尽快筹集资金,清偿欠款。如继续违约,我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对你强制执行,清偿所有债务。”
王某感到很蹊跷,她从未到杭州市公证处去办理过任何公证,便找到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委托钱纯仪律师调查真相。
有人冒名借款购车
钱律师迅速与公证处取得联系。经核实,王某本人确实未到该处办过买车贷款公证。钱律师随后又向杭州市商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了解此事,得出的判断是有人假冒王某办理了按揭贷款买车手续。
此事已超出一般的民事范畴,已涉嫌诈骗,钱律师与车商联合建议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银行却不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其理由是车辆的行驶证和车牌都是以王某的名义办理的,因此王某必须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银行告了受害者
是谁假冒王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车,并为此在银行欠下了一屁股债?就在王某和律师四处调查时,今年4月28日,王某又收到上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原来,银行把她告到了法院,法院通知她5月19日带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据原件到庭。
银行在诉状里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96913.17元,利息5110.16元。
诉状上共有3个被告,王某是第一被告,另两个分别是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第二被告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钱律师向法院申请对银行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同时,又向公证处申请撤消公证。
公证处很快作出反应,向省公安厅提出对公证卷宗中王某的公证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上的签名、印章和字迹进行鉴定,以辨真伪。
6月29日,省公安厅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是送检材料的字迹非王某本人所写,送检材料上的印文与王某印章印文样本非同一枚印章所盖。
7月5日,这份鉴定报告被送至法院。
蹊跷的车辆抵押物清单
钱律师在全面调查此事后,对银行执意要打官司的做法深感不解。
他认为此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更为蹊跷的是今年5月上旬,王某在收到起诉状的同时,也收到了银行的一份证据副本。钱律师根据这些证据一一调查,结果发现冒名人在借款买车过程中,还按银行要求在《杭州市商业银行车辆抵押物清单》上填了雪铁龙的抵押信息。而5月下旬,法院根据银行的申请到杭州市公安局车管所调查,却发现该车已在2003年10月被转卖到本省某市。
该车既然已作了抵押,其转让应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银行是否知道此事?法院在查询车管档案时发现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手续时,仅仅制作了一份车辆抵押清单,根本没有为该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该车也就没有在车管所留下任何抵押信息(注:如果在车管所办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就不能过户)。
原被告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7月8日下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较为罕见的购车奇案。
庭审中,双方发表了不同的观点。被告代理人认为公证处已经委托省公安厅作了鉴定,购车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不是王某本人所签,因此对银行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这是一份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公证处未撤消公证前,合同是有效的。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每日商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