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开车被杀 状告雇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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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1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源提供:临安法院
案情实录:
小汪是临安人,被临安人小楼雇去开出租车。今年3月25日晚,小汪从临安锦城镇载客前往杭城,一去不返。第二天,小汪的尸体被发现。警方说,可能是途中被人抢劫杀害抛尸。
此案至今未破。今年7月6日,小汪的父母和儿子把小楼告到临安法院。他们说,小汪受小楼所雇,在开车时被杀害,小楼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丧葬费共15万多元。
律师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振华律师说,这种官司比较少见,有劳动关系的工人上班时受工伤,厂方要赔偿,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但短期受雇、无劳动关系的雇员上班受伤怎么办,以前的处理方法一直不统一。
虽然最高法院一直强调雇主对受伤雇员要负责,但怎样承担责任,各法院判法不一,不少法院参照劳动关系来处理,直接确定工伤赔偿数额,补偿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但这笔费用往往过低。最高法院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统一了赔偿方法,作为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该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上班期间受伤,雇主要负责赔偿。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既可向肇事的第三人索赔,也可向雇主索赔。
如果雇员上班时被不明物体掉下砸伤,或像小汪这样被人杀害又抓不到罪犯,因为无法找到加害的第三人,雇员都可向雇主索赔。雇主代为赔偿后,可在找到第三人后再追偿,要回自己垫付的钱。
来源:
都市快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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