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交公司对簿公堂 民工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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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2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刚刚接到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湖北籍在慈溪务工人员高芳水,真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了: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了慈溪市公交公司司乘人员殴打乘客的事实,一审判决慈溪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432元外,同时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至此,一个已过去一年多的事件终有了说法。 司乘人员打了乘客 去年6月14日下午,在慈溪市某公司务工的高芳水,乘上了由慈溪市公交公司经营的一辆公交车。高芳水上车后,用一张20元面额的钱买票,售票员找还零钱时,部分零钱散落了,高芳水寻找落在车厢内的硬币,将椅子坐板掀了起来。姚某认为高芳水损坏了坐板,要其赔偿,双方发生争执。车到一个站点时,高芳水准备下车,被售票员和驾驶员强行阻挠。车到终点站后,高芳水再次准备离开,又被两人拉回车内。据高芳水称,在此期间,两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殴打。 高芳水走进了法院 此事发生后,被告曾赔偿给高芳水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580元,高芳水赔偿被告坐板修复费130元,高芳水实际获赔450元。今年2月,高芳水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慈溪市公交公司赔偿其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共9000余元。被告在庭审时曾提出,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已对协议内容予以履行,因此原告不应再主张赔偿权利。慈溪法院认为,高芳水虽然接受了调解,但并未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交通费用等权利。 打人并非个人行为
司乘人员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有没有关系?笔者采访了慈溪公交公司一位负责人,他表示,慈溪公交公司所属的运营车辆都是个人承包的,公司与承包司乘人员有协议:一旦有情况发生,由承包者自己承担责任,与公司无涉。 然而,法律对这种约定并不认同,慈溪法院的判决书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阐述:应某、姚某均受雇于公交公司,他们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作为雇主的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高芳水与公交公司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被告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据此,慈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慈溪市公交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432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高芳水胜诉。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董小军 吴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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