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 一般工伤人员每年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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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2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的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近日,杭州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
按规定,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缴纳保险后发生的工伤,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付。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用的计缴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为每人每年950元,职业病人员每人每年5500元,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70岁以上的,至少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的代管费用。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见习记者 劳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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