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就是化公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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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2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检察院在剖析了上半年查办的78件职务犯罪大案后,最近发出警示:企事业单位改制之际,已成了一些人疯狂捞钱的“黄金期”。 据分析,在78件大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窝案人数最多的案件,均发生在企业改制期间。原余杭市塘栖房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商樟苗,在1999年企业改制中,伙同公司会计等人,采用非法倒卖土地、隐匿与私分国有资产等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涉案金额高达6000多万元。 商樟苗一人实施了非法倒卖土地、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4项犯罪。原浙江横山铁合金厂在2003年企业实施改制的前几年里,前后两任厂长王富、孙艺华及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不惜以搞垮企业为代价,采用出货不入账、贱卖企业产品、截留上交款等多种手段,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 目前,已有12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与在查案中发现的隐匿资产达900余万元。这批“蛀虫”在几年的时间里,就把一个全国冶金系统的“名牌”企业搞垮了。去年,该企业在实施改制的同时,被宣布破产。此外,在事业单位的改制中,也发现了几人共同贪污5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如原慈溪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院院长谢其华,在2002年单位转制过程中,伙同副院长胡某,采取隐瞒工程设计项目等手段,共同贪污工程设计款86万余元。省检察院负责人提醒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改制之际,是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多发期,而目前企业改制工作并没有完成,大量的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亦已在规划中,“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上级管理部门对改制单位的监督要有一定的“提前量”,不能到出了问题再去处理;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与处罚措施,如规定一经发现原企业管理人员存在贪污、受贿、隐匿资产等损害企业利益的,就取消参与改制企业“竞标”资格等,以增强预防工作的力度。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本报通讯员 吕国成 陶丹 本报记者 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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