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政策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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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调整。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天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新政策在贷款利息、还贷年限及还款情况等多个方面都有所变化。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 1999年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还贷年限延长到六年 原政策规定,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 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曝光违约借款学生名单 新政策还做了一些原来没有涉及的新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新政策对于经办银行选择、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也做了一些新的规定。 另外,原政策规定的借款范围额度没有变化。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梁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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