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三次以上吊销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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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7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的,暂扣服务证;拒绝载客的,暂扣服务证;职业道德不良的,暂扣服务证。记者获悉,《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作了多处修改,该条例有望在今天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上被批准。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故意破坏计价器精确度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情节严重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处以暂扣营运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15日至30日的处罚。在营运中不得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合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否则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20日至30日。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这样一条内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职业道德实行记分记录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经营行为、职业道德的记分记录,分别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驾驶员服务证,直至注销服务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年内严重违法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1000元以上罚款累计达3次以上的,即有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证。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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