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市民在按揭买房时,都遇到过这样的不公平待遇: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格式合同时,却被强制缴纳保险、公证费等一系列不合理的费用。
实际上,在整个银行业消费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远不止这些,市民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不过,这种状况不久有望得到改观。昨天,省工商局公布了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中存在的八大问题条款,并准备对其进行规范。
问题条款五花八门 最近,省工商局组织了有关法律专家,对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发现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存在八大问题:
●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法律专家们发现,几乎所有银行的格式条款中都规定,合同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某银行的《房产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类似这种条款在各银行的格式条款中比比皆是。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相关费用因银行产生,应由银行自身承担。
●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某银行在《个人住房配套车位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消费者)须在乙方(银行)指定的时间内,到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该抵押车位购买保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属于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有些银行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据此银行就可以任意加收利息或收取利益。
●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消费者若有违反,银行可以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或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银行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某银行在《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规定,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这种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有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之嫌。
●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专家们发现,所有13家省级银行制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基本上都没有涉及银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只规定消费者不按时还款的责任,这明显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
●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如某银行在《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规定:“若保证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贷款人有权从其开立在本银行任一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或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这种做法剥夺了《担保法》赋予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某银行在《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消费者)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予、转移、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
●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如某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向乙方(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该法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拒不修改公告社会 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程东瑞分析说,格式条款通常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订,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内容,必定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合同法专家、浙江大学教授吴勇敏指出,这次审查格式条款找出来的问题条款条条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因此必须得到修正,这一点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很多银行过去以金融风险进行推脱,这实际上只是个借口,关键是银行要获取更多的利润。
在审查银行格式条款的基础上,我省工商部门将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向相关银行提出,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进行正式备案并予以公布。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向全社会进行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