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打赢64年后的维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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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住同一幢居民楼,而楼上楼下的业主享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终止日期却不相同。7月27日,宁波市江北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维护了原告64年后的权益。 1999年,江北区洪塘镇村民洪春平购买了一套五楼的商品房。去年5月16日,洪春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洪春平无意中看到邻居的土地使用权证后,不禁傻了眼:邻居房子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2068年4月15日,而他的却是2068年3月3日,少了一个多月。 洪春平越想越糊涂,遂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终止期限应该一致
洪春平:被告向购房户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从颁发给房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而来的,因此,每个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毫无疑问都应该是统一的。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起始点究竟应该如何确定,但对行政机关来说,其执法标准也应该前后一致。 计算方法不同所致
区政府代理人:部分土地使用权证起始时间,是以建造这幢楼的土地登记发证日来确定的,这一时间是1998年4月16日,因此住户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便成了2068年4日15日。而另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起始点,是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确定的,因为当时的开发商受让这块土地的时间是1998年3月4日,因此有些住户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终止日期便成了2068年3月3日,而洪春平便是其中一个。 行政行为不符法律规定 法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应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算起,被告颁发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时间是1998年4月16日,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的规定,因此将终止日期定为2068年3月3日显属错误,被告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标准必须统一
专家:以统一的标准进行行政执法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这应该体现在政府工作的每一个方面。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这样的问题,在以前是很少有人关注,这起为64年以后维权的官司表明,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群众对政府工作越来越挑剔,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行政机关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考验。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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