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刺向“老赖”们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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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金东区傅村镇后徐村的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金东区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了解,这是该院成立以来第7次启动刑事执行程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定罪量刑。
何谓拒执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适用上述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为逃债务,夫妻假离婚
王某与朋友方某等人合股开办了一家面砖厂,1995年,王某与股东协商进行并股,方某将16万元股本转让给王某,双方订立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分三期支付现金给方某,但王某在支付第一期现金后,逾期一年仍未支付第二期现金,方某遂将其告上法庭。1997年3月,法院判决王某付款。
1996年1月,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实业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同年12月,公司向某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因逾期未还,于1998年8月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实业公司在同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20万余元。
对上述义务,王某不仅不履行,反而将巨款汇入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私人房产,并于1999年潜逃至上海,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
2000年3月,王某为躲避法院执行,与妻子假离婚,将其在上海购买的房产转至妻子名下。
2002年10月,金东区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暴力抗法,周某被判刑
周某因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逾期未还被告上法庭,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判令其归还本息。因周某未予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去年5月,执行干警找到在义乌经商的周某,令其履行义务,当执行干警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调查时,周某竟从店铺内取出一把刀,威胁、辱骂执行干警,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案发后,周某的亲属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但周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金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藐视法律,强领查封款
徐某因拖欠某饲料公司饲料款6.7万元被法院判令归还并承担诉讼费用,徐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去年上半年,徐某所在村土地被征用,徐某分得土地征用款10万余元。法院获悉后,向有关部门及徐某本人下裁定,查封徐某的土地征用款7万元,但徐某强行将款领出,用于建房及家庭开支,金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隐匿财产,换来三月刑
吴某因返还财产纠纷案被法院判令归还某租赁公司桑塔纳轿车一辆。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吴某采取躲避、隐匿执行标的物的方法,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慑于法律威严,吴某交出了桑塔纳轿车,并向公安机关投案。金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法官忠告
法律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民事拒执犯罪是一种诚信犯罪,其藐视法律权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容轻视。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金东区人民法院唐华敏
来源:
金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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