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何强 记者 苏靖)与银行签份消费贷款合同,合同上消费者一方要承担的各种费用、义务、风险有一大堆,银行一方的违约责任则几乎不涉及。更难以理解的是,这样的不合理条款,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服务,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而这种对消费者而言有欠公平的格式条款,居然在各大银行在浙分支机构中都可以找到。
日前,省工商局组织法律专家对13家银行在浙江分支机构的79份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从中“挖出”了八种问题。
——强制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合同费用。如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银行要求消费者承担所有这些费用,属于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责任;
——规定消费者必须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费用,如随意规定消费者违约后应支付的利息,随意指定保险额度,并据此任意加收利息等。
——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如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时,银行可提前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这种条款是将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几乎都不明示银行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损害保证人的权益,如规定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这种做法剥夺了保证人的抗辩权,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对抵押物处理的权利。
——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不少银行都要求在争议时必须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也相违背。
目前,省工商局正在对银行消费贷款格式条款的违法或不合理现象进行规范。符合要求的合同将进行正式备案并予以公布,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拒不修改的格式条款,也将向社会公告。照片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关于“霸王合同”的消费争端日渐增多,而越来越多的服务企业也开始注重消费合同条款的规范化,以维护消费者权益。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