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同仁堂和温州叶同仁堂的双方律师互相交换了诉状证据。这意味着,这两个百年老字号的商标侵权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在诉讼请求里,原告北京同仁堂要求温州叶同仁堂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这一名称,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2830元。
双方律师称,他们各自在准备调解方案,如果庭外调解不成功,将由法院作出判决。
北京同仁堂:对方造成极大的损害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诉状称,“同仁堂”作为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特别的保护。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质上是以“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的主要部分,对原告及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侵害与极大的损害。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刘部长昨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关于温州叶同仁堂侵权案的原委,北京同仁堂会在近日统一口径发布。
温州叶同仁堂:对方的指控不可思议
“北京同仁堂的指控我们觉得不可思议。”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麻民权昨天表示,“我们有足够理由来反驳其侵权说。”
据他介绍,叶同仁堂字号绵延已逾300多年。清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宁波慈溪籍叶心培创立“叶同仁堂药栈”。有关“叶同仁堂”字号的来历和发展有《中华百年老药铺》《浙江省医药志》《温州市志》等国家及地方历史资料可以证明。
“所以,叶同仁堂有据可考,且历久弥新,并非是傍名牌、有意模仿同仁堂商标名称;我们已经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满怀信心应诉。”他说。
麻民权补充一个细节,一直以来,北京同仁堂都在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内设立药品专柜,“这就说明北京同仁堂是认可叶同仁堂的品牌的。”
根据记者查询的有关史料,1669年(清康熙八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了同仁堂药室,较叶同仁堂早1年。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北京“同仁堂”为驰名商标。温州“叶同仁”商标是在2002年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