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泰28号"走私货轮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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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0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由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的天津人吕国林等走私外轮案,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3人中,被告人吕国林被判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郑详银、叶松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3被告同时分别被处罚金1459090元。扣押的“运泰28号”轮予以没收,并追缴吕国林违法所得530万元。
2001年7月初,乐清人郑详银、叶松宙等人欲购买一艘在国内运输的船舶,通过朱某联系到了天津人吕国林。2001年7月9日,吕国林与郑详银、叶松宙等人在天津正式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将天华海洋运输公司(伯利兹)所属柬埔寨籍“AMPLEHARVEST”号货船,以66万美元的价格贩卖给郑详银、叶松宙等人。该船核载5500吨,商定在中国港口交接。同年8月4日,吕国林隐瞒柬埔寨籍“AEPLEHARVEST”轮出售的事实,利用该轮从韩国运输钢坯抵达江阴卸完货之际,以去温州修船为名,将该轮开至温州交给郑详银、叶松宙等人。郑详银、叶松宙等人接管该船后,未办理任何进口报关手续,采取涂改船名、更改合同、委托他人伪造国内船舶手续的手段,将该船挂靠到连云港盛达船务有限公司,以“运泰28号”为船名投入国内运输,偷逃应缴税额145.91万元人民币。
经过周密调查取证,2003年8月2日,温州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将吕国林刑事拘留。8月8日,将郑详银、叶松宙抓获归案。9月8日,该3人被正式逮捕。今年3月16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吕国林、郑详银、叶松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国林未经海关许可,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被告人郑详银、叶松宙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该3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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