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没暂住证也能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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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我省的暂住人员在办理就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时,不用再出示《暂住证》了。这是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细心的人们可以发现,修改后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未增加任何条款,而是删除了一些已有的规定。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条例修改后,我省的外来暂住人员在就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方面更加方便了,负担更轻了。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暂住人员在我省务工、经商时,将不再交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原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这次已被删除。根据现行的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暂住人员颁发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摊位证)时,不再核查《暂住证》;卫生防疫部门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暂住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颁发卫生许可证时,不再核查《暂住证》。另外,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亦被取消。
被删除的还有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分别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丁祖年解释说,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行政许可法》,地方无权对公民的就业、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设置限制条件。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省人大对原《条例》做了相应的修改。
有关人士指出,本次修改共删除原条例的条款达7项之多,对暂住人员在我省从事各项活动的限制少了,实际上更有效地保护了暂住人员的各种权益,使暂住人员享受到与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有利于他们在我省更好地生活,更好地从事就业、创业等活动。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施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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