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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可自愿和解
www.zjol.com.cn  2004年08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7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董乐华伤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董乐华被释放时感慨地说:“一定吸取教训,以后再也不能这么冲动了。”

    这是一件常见的伤害犯罪案件。董乐华的父亲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和扭打,董乐华事后找人报复,把邻居董某打成轻伤,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移送到区检察院后,董乐华希望和被害人和解。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董乐华家属和董某一家进行协商,自愿达成赔偿1.6万元的协议,董某同意不再追究董乐华的刑事责任。于是,公安机关依法撤回案件并将案件撤销,董乐华被释放。

    据了解,这样处理的依据是我省前不久出台的《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目前,在占全部刑事案件10%以上的伤害案件中,80%是轻伤案件。这些因一时冲动产生的轻伤案件,大多可通过各种方式和解。司法界人士认为,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轻伤案件和解结案的做法有利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促进公民之间的宽容、和解,也有利于帮教和改造罪犯,减少危害社会的犯罪因素。

    【链接】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前不久出台《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根据刑法关于轻伤害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有权选择进入自诉或公诉程序的规定,提出有下列三种情况的轻伤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通讯员 岳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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