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教育局:校园不“平安” 校长不得评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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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学期尚未开始,但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广大师生的校园安全建设,早早提上了日程。8月9日,宁波市教育局发出《关干创建“平安校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
《实施意见》明确“平安校园”是“平安宁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的“平安”不是狭义的“平安”,而是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宽领域、大范围、多层面的广义的“平安”。要始终把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建设“平安校园”的重中之重。
意见明确的创建内容主要有10项,包括学校安全、饮食安全、心理安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处置突发事件、帮困扶贫等。
如学校安全方面,就要求充分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电视)、校报、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以及开展讲座、主题班会、学生社团活动等多种形式,结合安全教育周、119消防日、禁毒宣传教育及放学前“一分钟教育”等活动,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毒品危害等多方面教育,减少意外伤亡及其他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遵纪守法观念;要认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抵制网络文化中的腐朽、消极内容的能力;确定每年5月为全市校舍安全检查月。
据悉,宁波市教育局专门成立了“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职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把建设“平安校园”的成效作为检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单位)工作的重要标志,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指标,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过职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晋升晋级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凡是要评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须是“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先进,凡是“平安校园”工作不力和出了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年度先进。

来源: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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