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考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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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8月7日傍晚,重庆民工谭勇终于拿到某饭店欠他4个月之久的近500元工资。 去年初,谭勇到杭城某饭店做工。开始的9个月,工资每月按时结清。4月1日,谭勇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请假并得到同意。4月12日,他到饭店要求发给3月份的工资,却被饭店拒绝了,理由是他擅自离职。4个月来,小谭为欠薪多次找饭店论理不成,无奈之下向本报求助。 “500元钱对我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是一个月的生活费啊。”小谭说。为帮助谭勇要回工钱,我们随谭勇来到这家饭店,但饭店以企业内部有规定为理由,拒绝了谭勇的再三要求。 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人认为,内部规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有权随时离职。但只要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支付职工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实习生 刘一宁 王启明 记者 洪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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