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商标并不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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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张小泉”侵权一案历时5年近日审结。国内媒体对此纷纷予以报道,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成红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目前有些媒体的报道有些误解,如杭州张小泉这次向上海高院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但这并不表示官司败诉。” 丁成红表示,虽然杭州张小泉仍然不服上海高院的判决,但他们注意到上海高院也看到了两家产品在市场引起混淆的现象,并在判决书上要求,“上海‘刀剪总店’今后在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规范市场秩序,被上诉人‘刀剪总店’、‘刀剪公司’今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不得在企业转让、投资等行为中再扩展使用其‘张小泉’字号;而且当‘刀剪总店’对‘刀剪公司’不持有股份时,‘刀剪公司’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再使用‘张小泉’文字”。 丁成红强调,不管怎样,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驰名商标——“张小泉”商标的惟一拥有者,也是“张小泉”牌刀剪产品的惟一合法生产厂家,不存在和其他公司共享或分享商标使用权的问题。为此,杭州张小泉将继续寻求法律的保护。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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