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亲戚掉进电梯 低保户告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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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大年初六去走亲戚,不料跌入电梯井底而致重伤,杭州低保户臧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报1月29日、31日曾详细报道)。昨天上午,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农历正月初六中午,臧女士和姐姐搀着父母高高兴兴地到拱北小区14幢表妹家拜年,姐姐打开电梯刚进去,电梯门突然失控自动关上了,姐姐一人被关进了电梯。臧女士和闻讯赶来的表妹立即请来小区保安,一楼电梯门刚打开,一直为姐姐担心的臧女士立刻迈步进去。“啊!”不料门内已无电梯,臧女士一脚踏空掉到电梯井底,造成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八级。臧女士离异无工作,要抚养一个读高三的女儿,全部经济来源靠低保发放。 原告方认为,电梯以前就已发生过类似故障,物业公司应该引起重视,而且当时开电梯的保安没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属于无证上岗。原告代理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的忽少宏律师说,电梯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日常检查不完整、电梯日常运行无记录、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电梯长期带病运行等安全隐患,所以被告杭州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5946.47元。 被告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认为,事实是保安打开电梯门后,臧女士才掉进井底受伤,也就是说,当时臧女士并没有乘电梯,摔伤不属于电梯事故,也就跟电梯的日常维护情况没有关系。电梯发生困人事件后,保安在实施营救打开一楼电梯门时,曾提醒臧女士等人要注意安全。因此,对于臧女士的意外事故,被告不负主要责任。 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上,怡苑物业公司提出,臧女士享受低保待遇,就是说明没有工作,既然没有工作哪来误工费之说。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臧女士伤前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平时也做些临时性工作,误工费应该依法赔偿。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有较大分歧,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 平慧胜 本报记者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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