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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亡引发证据碰撞
www.zjol.com.cn  2004年09月0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

  江苏省高淳县3周岁男孩黄明,在出生第二天,他的母亲韩丽萍就死在县人民医院。两年多来,黄明的父亲黄贤斌东奔西走,为孩子母亲的死因“讨说法”。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高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高淳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韩丽萍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2月14日,韩丽萍生下儿子的第二天去世。当年8月,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30多万元。双方在诉讼中引用的两份鉴定报告,都来自权威部门,但结论却完全相反。黄家掌握的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报告,该报告是高淳县公安局委托该鉴定中心,对韩丽萍死亡是否与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而出具的。报告指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构成因果关系。

    而当年4月,地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韩丽萍病例进行了鉴定,认为医院手术过程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此外,医院还有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认为除了医院部分诊断“形态学依据不足”外,医院并无用药不当。

    两报告证明力大小不一

    一审法院:华夏鉴定中心的分析报告同南京医科大学的鉴定报告说明内容相矛盾。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诉讼中,来源合法,同当地医学会的报告内容一致。因此,被告的证据证明力要大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

    事故鉴定并非惟一依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两份鉴定报告均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同韩丽萍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多种因素影响鉴定结果

    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胡晓翔:长期以来,各级医疗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而鉴定中当事的医疗机构一般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就形成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专家鉴定也难以服众

    律师:虽然目前已经形成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的做法,但仍无法让患者相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患者为了自己心中的公正,也在苦苦寻找除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外的鉴定。但对于这种鉴定,院方自然也会认为不公正、不客观。

    “第三方力量”尚难寻找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由“第三方力量”来做让医患双方都认同的鉴定,目前还比较难。所谓的“第三方力量”,必须排除医患双方,第一个可以考虑的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协会,他们具备鉴定资格,但长期以来患者不信任两者出具的鉴定结论;第二个是司法机关,但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必须接到相关诉讼才可介入;第三个是社会中介组织,如专职的律师事务所,他们虽然有资格和能力,却无权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据新华社南京9月1日电)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本期主持人 朱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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