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者竟不是第一受益人
银保“联姻”侵犯消费者权益
最近几年来,居民房产需求迅猛增长,使得房贷市场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个人住房贷款已成为各大银行增长最迅速的业务种类之一,为银行带来了滚滚财源。但随着业务量的迅速攀升,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已经让广大消费者无法忍受。自从杭州日报登
出工商《剑指八大“霸王条款”》一文,披露了银行消费贷款的格式条款中存在八大霸王条款之后,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尤其是房贷领域强制消费者买保险这一不合理条款,更是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共鸣。许多市民希望这一次能够动真格,尽快规范房贷保险条款。
垄断利润 百姓之痛
本月初,省工商局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13家省级银行的79份合同文本进行了审查,发现了存在的八大类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房产按揭贷款合同》里的一条规定,“有关合同所涉及的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消费者)负责支付”。
法律专家认为,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自愿,购房者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保险、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而个人住房按揭保险规定贷款必须买保险的做法,实质上是强制保险,显然有违《保险法》。根据个人住房按揭保险的条款,一旦发生保险赔偿,银行将是第一受益人,而贷款买房者是第二受益人。也就是说,购买保险者居然不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如果在贷款初期房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赔款将首先赔付给银行,而投保人却只能作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险权益。另外,银行凭借其垄断地位对老百姓实行了毫无弹性的强制保险,并制定了高昂的保险费率,依法应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因此省工商局要求银行方面对这一不合理条款予以纠正。
此外,银行规定消费者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做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业界人士认为,不合理的“行规”之所以得以维持,是因为银行凭借着房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和保险公司结成了非常密切的利益同盟。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姻”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据悉,根据贷款金额和年限的不同,省内房贷保险的费率一般在0.4%到0.6%之间,就是说,如果向银行申请一笔10年按揭,贷款额为50万元的住房贷款的话,消费者就必须支付2500元左右的保险费。当然如果购买房子的价格较高,贷款额也比较大的话,保险费也就更高了。根据统计,去年我省各金融机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总额在500亿元以上,那么按照0.5%的保险费率计算,一年就有2.5亿元进账。
消费者呼吁尽快纠正
杭州市民徐先生去年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子,他说省工商局这次指出的霸王条款在他身上几乎都有体现,尤其是3000多元的保险费让他心痛不已。“抵押登记、公证、保险等都是为了保障银行利益的,但自始至终银行没有付过一分钱,都是客户在出,这是很不合理的”。
面对社会公众如此强烈的呼声,“霸王条款”还能称霸多久呢?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与工商局进行了协商,并向总行汇报。省工商局表示,对第一家完全修正不合理条款的银行,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予以表扬,改一家公布一家。当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迟迟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将向全社会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
坚冰正在融化,最近刚刚成立的浙商银行是首家有望突破这一问题的银行。该行行长龚方乐表示,由于是新银行,浙商银行来自老规矩的约束相对较少。在一些业务条款的设立上,他们会尽量征求公众、社会的意见,设立符合要求的新条款。
律师:消费者可以提起诉讼
尽管消费者对强制保险深恶痛绝,但是在垄断面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为了贷款买房他们只能无奈地接受。省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指出,由于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有很大区别,普通合同是双方以平等地位协商制定,一方不同意便无法成立;而格式条款则不同,它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定,消费者要么接受,要么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从此次省工商局披露的八大“霸王条款”来看,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最实质也最直接的就是强制保险。
如果银行方面迟迟不修正这一不合理条款,消费者是不是只能继续充当“冤大头”呢?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高立贵律师认为,如果消费者就这一问题与银行发生争议,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高律师指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按照这一规定,本来应当由银行方承当的贷款风险,现在却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让消费者全额承担保险费,就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