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债并非都得儿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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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前几天,小吴的建材公司终于开张了。一直卧病在床的吴父也在亲友的搀扶下,为儿子的开张仪式捧场。为了偿还父亲欠下的那27万元贷款,小吴已经把自己的一切都押上了。 可是,正当小吴准备大干一场时,伯父带来的一个消息给了他当头一棒。“今天我碰到农行的老李,他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银行要封了你的公司,还要你把厂房、机械等作价,给你爸还债。”小吴的心一下子沉到了无底深渊。 原来,早在1989年,吴父向某农业银行贷款27万元,在余杭开办了一家贸易公司,但由于多方因素,一直惨淡经营。到1999年时,苦苦支撑的企业终于因经营决策上出现重大失误,关门倒闭了。年届六旬的吴父经受不住这个打击,一病不起。27万元的贷款早就到期,银行天天催债,但吴父哪里还有能力偿还。于是,年纪轻轻的小吴就成了家里的顶梁柱,大学毕业后,他身兼数职,没日没夜地干,但27万元对他而言无疑是个天文数字。他想,或许只有自己办个企业才能峰回路转,就四处筹钱,在苦心酝酿了一年多后,好不容易撑起了这么个小公司。 小吴苦闷极了,他承认父亲欠着银行的贷款,但这个企业是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当儿子的是不是一定要替父亲偿还贷款呢?在今天的社会,“父债子还”还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吗?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章樑律师答复:小吴现在经营的企业是新成立的法律主体,而以前吴父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中负有偿还义务的是贷款人吴父。如果贷款存在担保人,银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但小吴既不是该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也没有对父亲的贷款进行担保,该银行所说的以儿子的产业去偿还父亲的借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叶贞 本报记者 叶恒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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