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卖来卖去出事故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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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0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件回放
8月3日中午11点左右,在宁海城区南门某公司上班的李某骑电瓶车从南门菜场附近经过,忽然一辆摩托车从后面飞速驶来,将李某连人带车撞倒。李某摔在地上,电瓶车飞出一米多远。但摩托车司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幸好几位热心群众帮李某记下了摩托车号码,并提醒她报案。
当天下午两点半,李某来到县交巡警大队报案。根据电脑记录,该车车主为冠庄青年潘甲。此日,交警联系到潘甲。没想到潘甲竟称已经在3月份将车转卖给了同村村民潘乙,并出示了他们的转让协议。然而交警联系到潘乙时,意外的情况又出现了,由于潘乙对所买车辆不满意,委托一家修理店将车卖掉了。只知道买主是梅林人,至于具体住址,姓什么,叫什么,潘乙全然不知,而且买主和他之间也没有办过户手续,连转让协议也没有。
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在宁海交巡警大队,记者看到了潘甲与潘乙的那份转让协议,协议写明了该车转让的时间,并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由潘乙承担。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呢?该摩托车所带来的事故责任是否能如责任书上所写,都由潘乙承担呢?
有关律师表示,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当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此外律师还提到,虽然未过户的车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以交警可以对他进行违规处理。
摩托车转让最好过户
交警认为,由于潘甲和潘乙之间存在过户协议,所以目前该摩托车应为潘乙所有,但潘乙与梅林的那个买家既无过户手续,也无任何转让手续,甚至都不知道对方姓名,很难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因此,在找到梅林买主之前,潘乙应先对受害人李某进行赔偿。
交警告诉记者,目前,宁海二手摩托车转让比较频繁,由于嫌过户手续麻烦,还要缴纳费用,许多摩托车主都在私底下交易。这些私下交易造成了大量的事故纠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麻烦,也给交警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便。交警提醒广大摩托车主,摩托车转让时务必办理过户手续,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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