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淫秽网站和声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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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9月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联合出台严打淫秽网站和声讯台的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将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该司法解释于6日施行。 涉及未成年人3种情形“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这3种情形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传播淫秽信息逾百声讯台主管将获罪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向100人次以上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网络“窝赃”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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