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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权受法律保护
www.zjol.com.cn  2004年09月0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阿荣、阿梅和阿华是家住杭州的同胞兄弟姐妹,父亲早亡。从1999年开始,母亲陈某一直随阿华一起生活。今年1月,陈某突然病故,阿华将母亲遗体送至殡仪馆火化,并将骨灰埋葬于余杭某公墓。

    在此期间,阿华一直未将其母的死讯告诉阿荣和阿梅。阿荣、阿梅得知后,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华赔礼道歉,并支付各人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阿华向阿荣、阿梅书面赔礼道歉,但驳回了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不通知”侵犯知情权

    原告:母亲亡故是家庭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子女理应有为母亲办理丧事的权利和义务,而阿华不顾兄弟姐妹、母子之情和社会公德,无情地剥夺了我们为母亲办理丧事和向遗体告别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无形地背上了“不孝子女”的罪名,侵害了我们合法的知情权、悼念权,在精神上遭受了一生无法弥补的伤害。

    按遗愿办理不构成侵权

    被告:处理丧事是按照母亲的遗愿办的,在早年处理父亲的丧事时,兄弟之间发生争吵。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母亲生前关照,其死后不要通知原告来,以免再发生争吵,现在是遵照其遗愿处理她的后事,并没有过错。所以没有侵犯原告的知情权、悼念权。

    侵犯了原告的悼念权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给老人送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在此案中,被告在母亲去世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使得原告不能为母亲送终,给他们扣上了一顶“不孝”的帽子,被周围人视为不道德,造成了他们社会评价的降低。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由原告的人格权而衍生出的悼念权。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黄宏 实习生 邝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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