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召回:解决质量投诉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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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上个月,美国电信运营商Cingular宣布紧急召回其销售的部分摩托罗拉V600手机,并停止销售这款手机。据国外媒体报道,本次召回的原因在于这些V600手机存在天线及接收方面的问题。 而在国内,有关手机应该建立召回制度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先是有媒体称“中消协已向国家有关部门提议专门设立手机召回制度”,随后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公开表示,中消协从未在公开场合明确提出国内应该实施“手机召回制度”,使得“手机召回”的孰是孰非成为话题中心。 对于质量投诉一直居高不下的手机来说,召回制度是否有实行的必要性,成了近期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场官司:手机召回说法源自民间
今年6月份,杭州的一位消费者在使用某品牌的一款手机时遇到麻烦:当两个以上的人给同一部手机发送短信时,这部手机只能显示最后一个发送者的手机号码。随后,当地又有多名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该款手机存在同样问题。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款手机存在明显的短信功能软件设计缺陷。于是,这几个消费者委托律师进行了集体诉讼。 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的梅宁律师是这起诉讼的代理律师,当时他代表这几位消费者提出了三个要求:公示该款手机存在的短信功能缺陷,并向消费者道歉;对问题手机持有者进行合理赔偿;自动召回正在销售的存在缺陷问题的该款手机。 因为各种原因,这场官司最后没有形成诉讼,手机生产商通过协商的方式给这几位消费者升级了短信软件。 梅宁律师说,召回制度是针对缺陷产品设立的,生产商有义务封存现货,告知消费者,并且进行回收和赔偿;但是目前国内还只是刚刚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给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要提出手机召回,目前在法律上还“无法可依”。 手机召回的必要性:投诉率居高不下
“虽然手机比汽车多得多,也不像汽车那样关乎生命”,梅宁说,“但是一些重要的客户约会、感情问题都可能因为手机的问题受到影响。” 而从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来看,手机质量问题投诉已经连续几年位居投诉量之首,仅今年上半年浙江省消协接受手机质量问题的投诉就有就有2904件,占到投诉总量的10.6%。手机质量问题是当前消费维权当仁不让的大热点。 据介绍,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就是消费者俗称的“三包”是眼下通用的手机质量规范,但其中有些条款规定的标准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而成为手机商家逃避问题的最佳漏洞。 更重要的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消费者并没有办法得知是单只手机的质量问题,还是一款手机所共同存在的质量缺陷。 浙江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手机市场竞争的加剧,拼款式、功能成为各商家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这促使厂商纷纷缩短研发和试验周期,同时也使手机市场出现的质量问题逐步增多。 而一旦出现了产品设计缺陷问题,手机召回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设立手机‘召回制度’,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协有关负责人说,“虽然召回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行业准则,但厂家不应该回避自己产品的缺陷。”
手机生产商:高调欢迎手机召回制度
无论各方面对手机召回有着怎样的言论,最后还是要落实到生产商手里。而有业内人士认为,一旦实行召回制度,便等于宣判了一部分手机小生产商的死刑。 而面对这个棘手问题,生产商倒是一致地高调表示欢迎。 杭州西门子公司电器营销部工作人员王丽告诉记者,“手机召回”政策不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她看来,召回制并不是说一定要召回到生产地才算召回,它并不等同于退货,它有多种方式,例如维维修、检测,养护达到对消费者负责、让消费者满意的目标。“手机召回”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狭义上的因为质量问题实行的召回;还有一种则是企业为了让客户可以得到更好的产品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召回制度同时也是对一个企业各个部门的检验,它会促使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更加完善,销售跟踪部门更加关注信息的反馈。 而波导手机杭州研发部的沈宁则认为,产品召回制度是时代的趋势。从短期来看,“召回”可能会激化企业和用户的矛盾,给企业无形中增加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召回”有利于两者的长期互利。 而事实上,就像王丽所说的那样,假如手机出现产品缺陷而被“召回”,企业的态度决定一切。如果企业主动行动,不但能控制、减少损失,更有助于“诚信”的形象。越是拖着不办,问题越多,爆发起来更猛烈,对品牌形象是很大的损害。不过一旦真的有手机要‘召回’,如果对那些实力较弱的生产企业一定会产生很大的冲击。某一产品在企业中所占比例很大的话,处理起来的难度会很大。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召回制度的实行,可以使得一些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综合竞争能力弱的企业淘汰出局,促进手机行业的健康循环。这也使得大的手机生产商看到了市场洗牌、产业优化的机会。 虽然“手机召回”还在酝酿中,但是已经有厂商自发地通过类似“召回”的手段,以提升企业在用户心目中的形象。据业内人士透露,三星公司前段时间曾经“召回”了某一型号的手机,通过对手机软件的升级,提升了这一型号手机的功能,给用户带来了额外的服务和便利。如此看来,手机召回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商家炒作的大好契机。
链接: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根据《消法》此条规定,手机经营者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因自觉实行召回。而“一定要对消费者负责”,也是企业的言之凿凿,但是要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不能依靠厂家的道德水准和“自觉”行为,而是要依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文/通讯员 李嘉 本报记者 林晗 实习生 张成 摄/本报记者 姚震 吴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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