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金 农民久居城市视同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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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农民和城镇居民遭遇车祸丧生后,因身份不同,赔偿的标准也不同。日前,瓯海法院根据客观事实,让一名久居城里的农民以城镇居民的身份获赔死亡补偿金263600元。
家住温州市区的叶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遇难。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当事人存在分歧,随后上诉至法院。被告方认为,即使叶某久居城市里,但他是农业户口,仍然是个农民,应该按农民的死亡补偿金标准来赔偿。而原告方则认为生命价值应该同等,农民应该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补偿金额。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死亡补偿金标准是有区别的。如以农民的死亡标准来处理,叶某家属仅得108620元死亡补偿金,而以城镇居民来处理,则可获263600元补偿金,两者相差近15万元。
瓯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死者叶某虽为农业户口,但1982年就离开其户籍所在地,一直居住在市区,居住在市区已达20多年。叶某生前系温州市某液压润滑设备厂工人,享受企业为其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企业改制分流后,一直在市区从事运输工作。根据死亡补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而叶某生前收入构成完全来自于城镇,遵循事实与法律的本意,作为城里的农民叶某死亡补偿金应该按城镇居民进行判决。
来源:
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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