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建兵役证制度 拒服兵役别想升学招工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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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9月14日消息 我省即将建立公民兵役证制度,《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草案)》在经过省政府通过之后,本周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看到,草案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今后在招录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或招生、招工手续时,要检验适龄公民的《浙江省公民兵役证》,无兵役证或有拒服兵役记录的,将不允许办理上述手续。 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指定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并领取《浙江省公民兵役证》。各级人事、公安、教育、劳动保障、外事、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国出境或者招生、招工、工商登记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无兵役证或者有拒服兵役记录的,在超龄两年内不得办理上述手续。 应征公民在外表现应审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安部门要对外出6个月以上的应征公民外出期间现实表现情况进行审查。草案还规定本省范围内应征公民外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征集地公安部门,对应征公民在外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填写《外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大学生入伍保留学籍 在审定新兵上,增加了几类人员的征集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并明确就读学校保留其学籍,退伍后予以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义务兵可享各种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予以保留。 同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建议增加义务兵服役期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及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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