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猝死飞机不是航空公司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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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15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个月大的女婴猝死在飞机上,女婴父母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责任,索赔14万余元。前天上午,宁波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对女婴之死不应负责。 今年1月5日,台州一对年轻夫妇带着刚出生一个月的女儿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从长沙飞往宁波。飞机起飞后没多久,女儿便开始呕吐,不久停止了呼吸(详见本报6月6日报道)。法庭认为,航空公司与女婴建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是完全有效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哪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目前,医学界对“满14天的婴儿乘坐飞机是否有明显超过成人的危险性”尚无权威的结论,航空公司更不具有专业性的医学知识,把过重的告知义务加给他们,不切实际,也会对航空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后果。另外,根据“危险由其控制者承担”的一般法学原理,航空公司应对飞机航空危险负责,旅客应对自身特殊原因造成的危险负责。因此,一审认定航空公司对婴儿等特殊群体不应负有特殊告知义务。 法庭认为,尽管女婴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亡原因没有确诊,但她死亡之前罹患多种疾病,而且这些疾病又都是死亡率极高的疾病,而该航班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完全符合安全、适航的要求,在女婴出现不适症状后,乘务人员又尽了最大努力进行抢救。因此推断女婴死亡原因是由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屠传宏 易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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