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社会新闻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25万元买车库 停车还要交钱
www.zjol.com.cn  2004年09月16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退休教师诸先生今年年初在锦绣文苑买了一套房子,又花了25万元在楼下买了个车库。没想到物管公司还要向他收取每月40元,否则不让停车。他向12345反映,说这个收费规定是“霸王条款”。

  9月1日,诸先生去办理停车证。可是九华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出示的《停车公约》中规定,“每月须交纳费用40元”。更让诸先生想不通的是,条约里还标明“业主车辆损坏或失窃,责任自负”。“这样的话,还要他们物业干什么?”诸先生觉得这条款太霸道了。

  记者前天采访了九华物业公司物管处何主任。何主任说,每月收取40元停车费用是经过相关物价部门核准的。现在锦绣文苑只有61个车位,每个月收取的2400元停车费,尚不能维持车库的清洁费以及探头、日光灯等常规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其实我们每个月都还要往里倒贴钱的。”何主任感觉挺无奈。

  对于让诸老师耿耿于怀的“业主车辆损坏或失窃责任自负”条款,何主任说:“我们不过是把丑话说在前面罢了,其他的物业公司也都是这样做的。车子失窃是保险公司的事,我们物业管理又不管这个的。”

  省物价局负责物业管理批文的滕先生告诉记者,九华物业管理公司向锦绣文苑业主收取的每月40元停车费,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属于合理收费。但关于“损坏或失窃责任自负”这个条款,滕先生表示这不是他们的职能范围,不予评论。

  而浙江泽大律师事物所刘涛律师认为,物管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公约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要双方协商确立,没有经过业主方面协商的公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物管公司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或车主本人协商确定收费和提供的服务。诸先生已经买下了车库,若因管理费的问题物管公司不让他停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仲裁解决。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实习生 江悠 本报记者 张阳

相关稿件:
 
 生活资讯 更多 
 联系方式  

真诚与社会各界合作
欢迎您提供新闻线索

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0571-8531103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投稿邮箱 tougao@zjol.com.cn
联系地址 杭州体育场路178号
     浙江在线新闻中心
邮政编码 310039
责任编辑
陈雪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