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浏览黄色网站,是否应该处罚?前不久,四川两位网民在家中查阅黄色网站被警方查处的消息披露后,引来各方关注。近日,温州洞头的一个打工仔在网吧浏览黄色网站也受到了查处,有律师质疑警方查处的依据不合法。
“在网吧上黄网,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22岁的鲁某在洞头某企业打工,平时经常到网吧上网,且经常浏览黄色网站。
9月12日深夜,鲁某在某网吧浏览黄色网站时,几名警察突然出现。事后,鲁某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
洞头县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科庄警官告诉记者,警方是在接到举报后,对鲁某进行查处,并依据公安部33号令对其作出处罚的。
“他在公共场所浏览黄色网站,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处罚是有必要的。”庄警官说。据介绍,洞头近年来每年都会查处一至两起类似案件。
《33号令》是怎么规定的?
据了解,公安部33号令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公安部发布并施行的。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33号令第二十条又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处施科长说,由于没有得到授权,有关全省查处此类案件的情况尚不能对外公布,作为下级部门,只能依据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执法,也不便对公安部33号令作出评论。
在家上黄网会不会受处罚?
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警察。有资深警察称,公安部33号令是1997年颁布的,当时互联网还是新生事物,现在形势发生了许多变化,有些规定不合时宜。
另一些受访警官表示,对于网吧等公共场所传播和浏览黄色网站的人,一经发现后通常给予罚款等处罚。从理论上讲,网民在家中、在单位浏览黄色网站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律师存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黄海萍律师说,公安部33号令属于部门规章,其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国务院法规,这两个法规中虽然有“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但法规本身没有明确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处罚,而是要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未对观看、查阅者作处罚规定。”黄律师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全国人大立法,其效力高于国务院法规和公安部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