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患职业病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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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7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张又铮等4人曾在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从事X射线诊疗工作多年,近年分别被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患有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肤癌等疾病。其中张又铮已于2000年5月在湖州一院进行了第四指指掌关节离断术治疗。 去年4月,张又铮等4人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不被受理。随后,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州一院确认他们的病情为职业病,依法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抚恤金,安排每年1个月的职业病疗养期,增加工资标准和赔偿精神损害费。此案近日在湖州市吴兴区法院主持下调解,由湖州一院补偿给4人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工作单位难辞其咎 原告:当时工作用的是上世纪40年代的机器,医院不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还人为地加大工作量,在我们已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仍然不给调换工作,医院存在主观过错,向医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医院不存在主观过错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张又铮等4人与医院的争议关系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畴,应由人事部门争议仲裁委会员受理。他们4人从事放射工作,日积月累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但并非医院主观故意或过错。 单位应保证劳动者安全 法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4名放射科医生都一直在湖州一院工作,他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应由湖州一院承担。 事业单位不能例外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伟: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所有职业病防治活动,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事业单位以单位劳动者具有干部身份为由拒绝赔偿,是不能成立的。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楼欣建 通讯员 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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