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来了别家孩童 玩耍身亡房主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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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别人家的小孩到家里找自家孩子一起玩耍,结果两个孩子掉进水井而不幸身亡,自己还要赔钱给别人。日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房主应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孩子父母1.6万余元。 两名调皮孩子井内丧命 去年10月5日下午,3名未满10岁的孩子——小秀、小俊、小可,来到小俊的大伯应某家玩耍。后3名小孩将老屋大门的木梢拔掉,继而打开大门入内嬉戏。而后调皮的小俊又到住宅外面拿来一根树木,放入该住宅房屋前面围墙内的水井里,与小秀先后沿树木爬入井底欲捉鱼玩耍。由于该井年久失修,小秀、小俊进去后不久,井壁石块、泥土纷纷倒塌,小秀、小俊被落下的石块、泥土等物堆压而导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俊的伯父将水井予以填埋。 水井管理人被推上被告席 事发后,小秀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女儿在应某家不幸身亡,而小俊的伯父应某却对小秀的死不闻不问,为此,觉得更增加了精神上的痛苦。早在6年前,应某的侄儿小俊就曾掉进井里,但应某却未为此对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6年后的今天上演了小秀、小俊入井身亡的悲剧。应某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将应某及与应某共住该屋的老母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万元。 没采取安全措施负民事责任 永康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可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可的父母具有照顾、管教小可的法定监护职责,对孩子的去向不管不问,而让其进入应某等人平时用木插拴着的大门内玩耍,小可的父母本身就未有尽到父母的职责,因此应对小可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应某作为水井的管理人与使用人,对水井可能致害他人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应某将大门关闭且拴有门插,但并不足以防止他人入内。而且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小乐就曾掉入该水井内,就更应意识到水井存在的危险性,而应早就对水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后应某将水井填埋之事实,也说明了应某具有采取相应措施的能力。而其可以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终致本案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应某对该判决不服,而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蒋晓广 陈春萍 本报驻金华记者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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