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私人活动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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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案例]大学生魏某、任某诉母校侵犯隐私权一案,近日由上海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提出的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不予支持。 魏某、任某是复兴高级中学2003届毕业生。去年3月一天晚自习时,两人在教室后排接吻等亲昵举止,被学校安装在教室的摄像头拍下。4月7日,学校通知全校收看学校编播的录像片《校园不文明现象》,镜头大多来自学校安装在教室里、用以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的摄像头,其中就有魏某和任某在教室里的亲昵举止。尽管两人的脸部作了模糊处理,许多同学还是认出了他们。 去年8月4日,两人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将母校复兴高级中学推上被告席,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律未禁止摄像监控
法官:学校在教室安装摄像头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是公开行为,且原告方在入学时就已被告知摄像头的存在,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因此学校安装摄像头并不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此外,两人这一举动是在教室这一公众场合发生的,当时周围还有20多位同学,因此这一举动不具备私密性,学校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公开场合也有隐私
原告代理律师斯伟江:在公开场合的行为不等于没有隐私。原告的亲昵行为,即使是在公开场合也是一种私人行为,其他人无权将其公之于众。何况,两原告亲昵的“公开场合”,毕竟只是20多人的教室,但学校却将其公开在数千人场合。学校的教育权利并没这样大,这种让人难堪的公开是完全违背学生意志,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人格权的行为。 学校监控不合法理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学校安装监控设备让学生处于电子眼的“保护”下,是典型的增加学生叛逆心理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制作“曝光”录像带,更是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将学生推向社会对立面,失去教育意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青少年诉讼权益,不要坚持“成人文化”。 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是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这一案件反映了公共秩序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让位问题。在公共空间可以安装监视设备,保护公共利益,但这种监视是没有特定目标的,是预防犯罪和事后对犯罪行为进行取证的,学生亲吻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这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拍摄、播放是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特别是未成年人更不能公开,这种全校性的播放使用就是一种侵权。本报综合解放日报、中央电视台报道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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