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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名民工讨回四万元血汗钱
www.zjol.com.cn  2004年09月29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日前,经过义乌市人民法院调解,来自江西的周祥富等15位民工终于拿到了他们打工应得的4万元血汗钱。而为了要回这笔工钱,周祥富等人已经盼了足足两年多时间。

  案例回放

  2002年,马某从龚某处承接了义乌市江东二小区1号路工程,并把它转包给刘某。刘某雇用了周祥富等15名江西民工。2002年6月,工程完工结算工资时,尚欠4万余元的工资款未付,周祥富等人先后找到龚某、马某及刘某索要工资。但龚某称,他把工程直接承包给马某,与己无关;马某称,他已把工程转包给刘某,应该向刘某要钱;刘某则认为自己与马某之间纯属劳动关系,无权兑现工资一事。三人相互扯皮推诿。2003年,在周祥富等人的强烈要求下,刘某经马某同意,向周等人出具了一张工资欠条,并口头承诺在2004年3月底保证兑现。但后来,周祥富等人曾多次催讨仍未果。

  今年4月9日,周祥富受15位民工委托,到义乌市总工会维权协会投诉。维权协会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抽调人员办理。2004年6月16日,维权协会人员作为周祥富等15位民工的代理人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仲裁委以主体资格不符不予受理。

  6月28日,义乌市总工会维权协会工作人员遂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过程中,由于民工一时无法支付诉讼费,维权协会起用专项维权经费,垫付诉讼费。

  最后,在维权协会工作人员的据理力争下,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之后,第一被告龚某终于答应支付拖欠两年多的工资。

  专家点评

  法人才有用工权

  支付工资合乎法律

  15位民工将龚某、马某和刘某一起告上法庭,而作为第一被告的龚某最后承担法律责任合乎法律法规。

  三位被告,不论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第二第三被告都是自然人,只有第一被告是法人。承包关系只是内部的一种经营方式,责任还是由法人承担。依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自然人没有用工资格,法人代表才有用工权。

  同时,被告周祥富等15位民工与第一被告建有劳动关系,并在第一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付出劳动。原告没有足额拿到劳动报酬也是客观事实。此外,涉及工资支付纠纷,依据“举证规则”应由被告举证,但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第一、第二、第三被告都没有向法院提供互相承包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职工的工资清单及已经支付职工工资的证据。三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法院最后的调解结果是顺理成章的。


来源: 新报  作者: 记者 孙成平 通讯员 张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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