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是中秋节,但对于温岭市中山塑钢门窗厂的全体员工来讲多圆了一个梦,因为他们企业近5年的土地纠纷,终于由台州中院一锤定音: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温岭市国土资源局(2003)第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同一案件三次处罚 1992年,温岭市中山塑钢门窗厂在贯庄乡(现箬横镇)双透村纸箱厂厂址基础上成立,并建了一层简易厂房。1993年,温岭市土管局(后改称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厂实地丈量,测得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同时收取116.20元贴花土管费。
1999年12月7日,温岭市土管局突然对该企业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拆除该120平方米厂房并罚款1200元。这使厂长朱安邦大为不解:既然贴花土管费都收了,厂房何来非法占用土地之虞?同年12月26日,乡、村两级出具报告申请缓拆。接着,朱安邦也申请缓拆。
2002年10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书。朱安邦提供了相关事实依据,法院审查后不予执行。同年12月19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了温土监[1999]第50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3年3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又对朱安邦作出了同一内容的行政处罚。经朱安邦向温岭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当即作出第二次自行撤销。
2003年11月,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又同意反复重作(2003)第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今年1月8日,朱安邦又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市政府维持了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无奈,朱安邦只好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
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2004年4月12日,朱安邦就土地管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岭市中山塑钢门窗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厂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至今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第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2004年7月7日,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11月11日作出的第102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年奔波一锤定音
对温岭法院的判决,朱安邦心感不服。7月7日,朱安邦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中院受理后,于9月2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温岭市中山塑钢门窗厂于1993年10月14日上交了贴花土管费116.20元,虽然该发票上没有收款单位的公章,但该发票系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票据,这一证据说明上诉人已经向政府提出了土地登记和发证的申请。对于上诉人的申请,被上诉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发证的条件,应当书面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书面告知上诉人不予发证,被上诉人应当继续履行审查登记和发证职责。在这一情况下,被上诉人直接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剥夺了上诉人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台州中院昨天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04)温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罚第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最终还是公正的。”面对这一结果,朱安邦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