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法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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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9月30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针对当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问题,我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误解—— 今年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日前随着北京、广东等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拟定,有人将它笼统地概括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各方争议。对此,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是对第76条的一种误解。 省交警总队法制科科长高波介绍说,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这并不等于说是“机动车负全责”,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那么,究竟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了解,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根据事故各方的调解协商或者是法院的裁决(判决)来确定。目前,全国不少地区已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因见解不同引起争议。考虑到国家尚未出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等与新法相配套的具体政策规定,我省目前还没有着手制定相应的规定。 有人担心,严格机动车驾驶员责任的适用可能助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甚至出现“碰瓷”(行人故意制造事故勒索机动车驾驶员)现象。对此,省交警总队事故科副科长郁文国表示,新法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也有相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则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张红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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