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弃标案判决 原告获赔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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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座三层办公楼以190万元拍卖中标后,又遭毁约弃标,后该办公楼又被他人以171万元拍得,业主单位遂将原先中标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拍卖差价19万元。
2002年5月份,原告温州市水产供销公司委托温州市汇丰拍卖行拍卖部分企业闲置房产。被告温州市国企经贸总公司经过报名、现场勘察、交付保证金等系列拍卖前期程序后,于2002年7月3日在拍卖现场,以190万元的价格竞买了原告所有的坐落在市区三官殿巷73号三层办公楼一幢。
拍卖会结束后,原、被告及拍卖行三方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合同。
然而,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拍卖成交款,经原告和拍卖行再三催问,被告明确表示弃标。据汇丰拍卖行副总经理杨秀清介绍,该弃标案是1997年1月1日《拍卖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竞买人弃标案。
2002年9月23日,该房屋经再次拍卖,被案外人陶匡屏以171万元价格竞买成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拍卖差价19万元。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拍卖合同是一特殊买卖合同。被告在签订拍卖合同后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拍卖合同解除后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因拍卖的差价损失19万元,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支付原告温州市水产供销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万元。
来源:
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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