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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判决确立“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
www.zjol.com.cn  2004年10月0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为广告位被一家公司长期“霸占”,温州市区东方大厦便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经鹿城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该大厦“业委会”胜诉。

  据了解,温州一家形象策划公司和该大厦“业委会”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年租金为12万元,并约定租期为2002年7月18日始至2004年6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3天内,付清第一年租金,逾期不缴,视为放弃广告位租赁权。而该公司仅支付1万元后,便拒付其余租金,且未拆除原已立在此处的广告牌,仍继续使用该广告位发布广告。去年7月份,该大厦业主委员会拆除了被告所立的广告牌,并终止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上有约定逾期不缴租金,视为放弃广告位租赁权,但该公司在放弃时,应当履行拆除广告牌,将租用的物件、场地完整归还的义务,但该公司并未履行,而是继续使用。因此,大厦业主委员会要求其支付拖欠广告位租金的要求合理合法,该公司应支付租金11.36万元。

  对于“业委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国内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有观点认为“业委会”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我市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打破了这种争议,说明了“业委会”为业主“出头”打官司是名正言顺的。据悉,目前上海、深圳等地在审判实践中,已先后确立了“业委会”的法律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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