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毒鸭舌案判决 被判六个月罚一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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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1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0月9日,据称是浙江省有毒食品追究第一案的“乐清毒鸭舌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高义犯生产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9000元。
200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高义在乐清市乐成镇前山村自己家中加工鸭舌时,为使鸭舌色泽好看,存放时间长,在鸭舌加工过程中加入亚硝酸盐,共生产鸭舌制品约300公斤,销往该市的乐成、柳市等地。同年8月24日晚,一名5岁小孩在食用被告人王高义加工的鸭舌制品后发生食物中毒。经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王高义加工的鸭舌制品中亚硝酸盐含量高达每公斤2974.24毫克,严重超标。
来源:
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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