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落窨井的老伯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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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2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家住宁波市江北玛瑙路119号的李大伯被无盖窨井所伤,找了几家单位交涉没有结果,索性上法院打官司。昨天,他拿着一份江北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来报社向记者述说欣慰:法院一审给了他一个满意的说法———由市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去年12月29日晚8时许,李大伯经过玛瑙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属于拆迁地块),跌进一个无盖的下水道窨井,导致多处骨折,当晚入住医院治疗,到今年1月26日治愈出院,花去医疗费16950.37元、陪护费1450元。事发后,李大伯及家属先后向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市政管理处、江北区拆迁办反映,要求给个说法。但三家单位各执一词。7月20日,李大伯把三家单位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李大伯同时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向法院辩称,李大伯擅自逾越有围墙护围的禁止行人通行的拆迁地段,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慎坠入窨井,自己明显有过失;事发地点已属于拆迁地块,应由江北区拆迁办管理,江北区拆迁办应负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相应责任;而且,李大伯坠入的那个窨井属于宁波市市政管理处管辖范围。因此,江北区市政管理处不属于赔偿义务人。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和江北区拆迁办也都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属于赔偿义务人。
江北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家单位都说李大伯有过错,但都没有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法院认为,李大伯坠落窨井致伤是事实,在无法确认他本人确有过错的情况下,窨井的管理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窨井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人是特定的城市各级市政管理处,也就是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市政管理处。出事地段虽然属于拆迁地块,但法律并未明确拆迁人对拆迁地块的窨井也负有管理责任,而且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市政管理处也没有同江北区拆迁办签订或办理过窨井管理的协议或移交手续,所以江北拆迁办不负责任。
至于江北区市政管理处与宁波市市政管理处之间的内部窨井管理分工,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江北区市政管理处与宁波市市政管理处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令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向李大伯赔偿医疗、护理费18400.37元以及伤残补偿费28000元,宁波市市政管理处负连带责任。
来源: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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