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一公司老总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一辆奔驰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撞损,该公司遂将“高速公路”告上法庭。据悉,自我市开通高速公路以来,高速公路公司首次成为被告。由于案件中的许多情况还存在争议,法院将在进一步调查后再作判决。
据诉状称,今年4月5日晚,湖州市安吉中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从温州南白象上高速,开往瑞安方向,遇路上一铝状物,躲避不及,导致车辆与铝状物发生碰撞,造成经济损失,维修费用高达22万多元。5月8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大队对此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夏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但没有明确高速公路方面的责任。该公司认为高速公路方面也应该承担责任。
“安吉中利”可否做原告?
夏某是本次事故中奔驰轿车的使用者,但是状告高速公路的却是奔驰轿车的归属单位---湖州市安吉中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原告是否合理?
“安吉中利”认为,该车已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支付车辆通行费,双方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保证道路畅通无阻,让车辆平安通行。但由于高速公路方面没有尽到责任,导致夏某撞到障碍物,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损失应该由高速公路方面承担。
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夏某承担了交通事故的全额赔付。由此可见,夏某在这次驾车过程中,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跟其所在的公司没有关系。因此夏某所在的公司和高速公路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引发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要追究事故的责任方,关键要看引发事故的原因。夏某当时驾车时速高达110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在100公里/小时);另外,夏某在驾车时开的是近光灯,看不清前面的障碍物。高速公路方面由此认为,这两项违章行为,是导致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是“安吉中利”却认为,夏某超速行驶和没有开远光灯,违反了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但在道路畅通、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就不一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正是由于高速公路方面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的障碍物,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定损清单可否作为赔偿依据?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安吉中利”提供了一份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清单,认为该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损失22万多元。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清单,是保险公司赔偿客户的依据,但是在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后,可否作为法院裁定赔偿的依据?
温州高速公路方面对这份定损依据提出好多异议。“安吉中利”能出具这份定损清单,说明该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会提供受理或者拒绝理赔的材料,并不是提供这份定损清单,况且这份清单还存在许多异议。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有争议
尽管高速公路交警已经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高速公路方面认为,对这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有争议。据有关资料显示,夏某是在当晚10点21分从温州南白象上高速公路,事故发生点距南白象9公里左右。由此推算,事故应该在10点30分以前发生的。可是夏某是在10点56分才报的案,报案中称是10点50分发生交通事故。难道这短短的9公里要开半个来小时?另外,奔驰车快速撞上铝状物品,公路地面应该会留下痕迹,可是在事故地点却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
对此,“安吉中利”认为,夏某在驾车发生事故后,经过和朋友多方联系后,才向警方报案,因此拖延了报案时间。而对于事故现场没有痕迹的情况,其代理没有明确的答复。